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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441642/2017-0006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17-12-29
文 号:
《关于加快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解读

开发园区是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是对外开放的重要载体,是体制改革的实验基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强力推进全市开发园区创新发展,争先进位,提升发展水平,增创全市开放型经济新优势,我市出台了《关于加快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开发园区是经济建设的主战场,被称为吸引优质外来要素的“顶梁柱”、创新驱动发展的“生力军”和体制机制创新的“探路者”,在全市发展大局中的份量和地位举足轻重。做好新形势下的开发园区工作,对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几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关于完善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全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办发〔2014〕133号)。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4月初专题召开开发园区工作座谈会,请省级以上园区对照全省位次,查问题不足、找原因症结。随后,市委办、市政府办联合市商务局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起草了《关于加快提升全市开发园区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在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

《实施意见》提出的主要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到2019年,全市开发园区着力建设“支撑发展高地、能级提升高地、争先进位高地”等“三个高地”,实现“综合排名大前移,实际使用外资和项目大突破、产业特色和平台载体大提升”。“支撑发展高地”,主要指全市开发园区重点经济指标年度增幅高于全市目标;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重点经济指标年度增幅高于市或市(区)增幅50%,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80亿美元。“能级提升高地”,主要指加强各开发园区载体平台建设,新增1-2家“国字号”招牌、1-2家省级开发园区等。“争先进位高地”,主要指在省开发园区综合考核评价中,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进入前30名,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高新区进入前50名,其它开发园区进入前70名。

《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为建设好这“三个高地”,意见提出了14项重点任务和3项保障措施。主要特点是:         

1. 更加突出转变发展理念。一是强调规划引领(第 3条)。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建设产业、生活配套、科技创新和研发孵化器等“三大板块”。二是强调特色化发展(第4条)。逐一定位各省级以上开发园区发展方向,提出重点发展的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行业龙头企业,打造特色产业集群。力争到2019年,全市形成3家特色产业超千亿级规模的开发园区(靖江船舶产业、泰兴新材料产业、医药高新区医药产业)。三是强调集约化发展(第8条)。提出“国家级开发园区、省级开发园区新建工业项目平均投资强度分别不低于350万元/亩、280万元/亩;亩均产值不低于520万元/亩、4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20万元/亩。”

2.更加突出提升发展层次。一是在载体建设上(第7条),提出“泰兴经济开发区、高港高新区全力争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桥工业园区、泰州新能源产业园、戴南科技园等有发展优势的工业集中区全力争创省级开发园区”。加快核心港区建设,加快推进泰州综保区B区、靖江保税物流中心(B型)、姜堰公共型保税仓库等对外开放平台建设。二是在项目招引上(第5条)提出产业选择要高端化,创新成果要产业化,生产发展要绿色化,园区服务要精细化。明确“泰州医药高新区、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兴经济开发区每年至少各引进1家世界500强企业,2017-2019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分别达到15亿美元;其它省级开发园区2017-2019年累计实际使用外资分别达到9亿美元。”三是在招商队伍建设上(第6条),提出深入实施“十百千”招商队伍建设计划,打造专业化的开发园区招商队伍。提升一线招商人员比例和待遇。四是在合作共建上(第9条)支持与上海等省外开发园区、央企(国企)、省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合作共建园区。支持与境外资本合作共建国际化产业园区,力争三年内建成1-2家国际化产业园区。

3.更加突出全面深化改革。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深化科技创新(第10条)。注重发挥“科技创新券”、“创业券”引领效应,鼓励开发园区设立各类创新平台,设立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二是深化财税改革(第14条)。按照“事权、责权、财权”三权一致原则,确定税收分成、土地出让金返还、商业和住宅项目建设规费等返还的比例和数额。支持开发园区开发、运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三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第15条),落实“墙内事帮办、墙外事包办”的政务服务措施,对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健全促进改革创新鼓励干事创业责任豁免办法。四是深化执法监管改革(第16条)。减少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各类涉企检查,全面推行“两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任性检查和人为干扰,减少监管部门寻租空间。

4.更加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主要是激发开发区内部机构、编制、人员管理改革动力,探索推行企业化管理运营方式。一是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第12条)。稳妥推进社会事业发展职能与经济发展职能逐步分离,在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实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和管办分离,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经济运行机制和统一高效的开发园区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开发园区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二是改革人事分配制度(第13条)。坚持“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优化组织机构,减少管理层级,控减管理人员。改革人事管理制度,以项目招引和服务为重点配置职数和人员,打破“身份论”,推行身份档案制、全员聘任制、竞争上岗制、绩效工资制、末位淘汰制。三是引进培育适用人才(第11条)。全面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探索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等分配办法,在保持开发园区人才队伍相对稳定的同时,让更加优秀、更有活力的人才到开发园区干事创业。

5.更加突出考评导向作用。在激励措施上,明确“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开发园区,在土地、人才、金融、班子配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完成年度目标任务且在省综合考核评价中位次前移10位以上的开发园区,领导班子集体或个人可记二等功一次;连续3年完成目标任务的开发园区,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班子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在惩戒措施上,明确“未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开发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连续2年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开发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班子成员第三年不得提拔任用;连续3年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开发园区,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班子成员进行惩戒性交流。凡被国家或省考评认定降级的开发园区,其主要负责人或相关班子成员职级相应降低,对所在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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